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货物
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货物 案例一:2005年7月25日,一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一本来料加工手册,进口塑料粒子108吨。2005年12月当事人接公司内销订单,由于库存内销原料不能满足订单生产需要,当事人遂于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7日间,将登记手册项下的144吨库存ABS—FR染色塑料粒子用于内销产品的生产,并于2005年12月29日不宜上144吨塑料粒子的外销转内销情况向商务部站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但未请海关核准并征税。截止海关核查期间,以上共计144吨ABS—FR染色塑料粒子已制成成品入库,其中47.069吨已销往国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及国办发(1999)35号文之规定,时候当事人被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责令其补缴税款62万元。 案例二: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期间,某公司因经营纠纷及为缓解奖金压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PC/ABS塑胶粒子及其他塑胶粒子加工成的PC/ABS染色粒子转让给8家企业,折合耗用保税料件PC/ABS塑胶粒子7500公斤,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1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99万元。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擅自转让海参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