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斜、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6保税货物运回本企业
案例:2004年9月某公司由于本企业不具备某道工序的生产加工能力,向主管海关申请将一定数量的保税半成品外发至另一企业加工,外发期限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该申请得到海关的核准。但海关在10月15日的实地核查中发现,该企业虽然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运回本企业,但外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斜及不良品并未按照规定运回本企业。企业这一行为违反了海关113号令相关规定,发球块规行为。经海关进一步调查,该案小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2.3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3万元。于是,海关按规定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