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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税务案例分析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
    基本情况 贝德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1998年开始营业,当年即获利,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1998年开始,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到2003年底期满。2003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5600万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为4500万元,企业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问,贝德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政策解读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能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筹划分析 2003年个业实现销售收入5600万元,其中出口销售收入为4500万元,占全部销售收入的80%,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适用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政策。 筹划结果 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适用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企业实际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50万元,这样该企业就减轻了一半的税负(30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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