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某合资企业八年间的盈亏状况如下:第一年亏60万元,第二年亏45万元,第三年亏25万元,第四年亏15万元,第五年盈25万元,第六年盈30万元,第七年盈35万元,第八年盈45万元。 试分析该企业这几年的纳税情况。
政策解读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的延续弥补,但zui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逐年结算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筹划分析
该企业的情况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可以直接适用这些优惠政策。具体的操作是,该企业第一年亏损的60万元,可以用后5年的利润来弥补,但是后5年中,只有第5、6年盈利,两年共实现利润55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后,仍有5万元未能弥补。第七年企业实现利润35万元,这35万元不能再用以弥补第一年的亏损,而只能用来弥补第二年的亏损45万元,第七年的利润弥补第二年的亏损后仍有10万元亏损弥补不了。但第八年的利润45万元,只能用来弥补第三年的亏损25万元和第四年的亏损15万元,因为对第三、四年而言,第八年是它们的法定弥补期。弥补后还有5万元盈利。
筹划结果
第八年弥补后还有5万元盈利,这标志着该企业在第八年才真正达以获利年度,而在这之前公司是不用缴纳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