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年度购置设备享受抵免的情况。
基本情况 某企业2000年度新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投资期两年,项目总投资额800万元,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500万元,其中2000年购买国产设备金额200万元(以下称第一次购置),2001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300万元(以下称第二次购置)。假设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该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考虑税务机关查补数)分别为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200万元。 试分析设备购置金额在各年的抵免情况。 筹划分析 按规定,2000年购买的设备200万元允许在2000年—2004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80万元(200×40%),2001年购买的设备300万元允许在2001年~2005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120万元(300×40%)。那么该企业2000年~2002年各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2000年:由于本年度实现的所得税款为70万元,与1999年(第一次购置前一年)度实现的所得税100万元相比,没有新增的所得税。故2000年度购置的设备当年不得抵免;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0万元。 2001年:由于2001年实现的所得税为50万元,故2000年和2001年购置的设备都不得享受抵免。200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 2002年:(1)先计算抵免2000年第一次购置设备的抵免额。 2002年实现税款比1999年(第一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100万元(200-100=100﹥80)。因此,可以抵免第一次购置设备应抵的80万元。 (2)计算抵免2001年购置设备的抵免额。 2002年实现的所得税款比2000年(第二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130万元(200-70=130﹥120)。因此,可以抵免第二次购置设备应抵的120万元。 这样,抵免后200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00-80-120=0(万元) 筹划结果 2000年和2001年分两年购置的设备在2002年得到抵免,抵免后200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 换一种情况,假设2001年度购置设备的金额为4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那么,2001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为160万元(400×40%)。由于2002实现的税款比第二次购置前一年新增税款只有130万元,按规定可以在2002年抵免企业所得税130万元,但抵免后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200-80-130=-10(万元) 故这里只能抵免企业所得税120万元,剩下的40万元(160-120)留待2003年~2005年的三年内抵扣。享受全部抵免后,该企业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0。 特别提示 当同一技改投资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在同一年度中享受抵免时,全部抵免后的应纳税款未必就大于或等于设备购置(任何一次购置)前一年度实现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有的人将后购置设备的“新增税额”理解为“本纳税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额扣除已确认先购置设备的抵免额后,减去后购置设备前一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这种理解与文件规定不符,如果说这样操作,会出现少抵免所得税额,不能充分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