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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税务案例分析
    免抵税额避免了对生产资金的占压。
    基本情况 某生产企业的产口既有内销又有外销,2004年4月、5月均无免税购进原材料,增值税征收率为17%,退税率为13%。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4月份报关出口产品一批,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34万元。 (2)5月份报关出品产品的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当月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34万元。 4月、5月应退税额计算如下: (1)4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200×(17%-13%)] =-9(万元) 免抵退税=200×13%=26(万元) 4月份应退税额为9万元 4月份免抵退税额=26-9=17(万元) (2)5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300×(17%-13%)-5(万元) 免抵退税=300×13%=39(万元) 5月份应退税额为5万元 5月份免抵退税=39-5 =34(万元) 上述计算表明,该企业4月、5月均存在应退税额。但由于退税指标问题,实际退税额可能很长时间才能真正退给企业,甚至因为退税不能到位而长期挂账,这样就造成了企业生产资金占压。 问,该企业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国务院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由原来的“按月预申报、按季汇总申报”,变为执行“按月汇总申报”的办法。按月退税理论上加快了退税的频率与进度,但由于退税滞后果严重,造成企业生产资金占压,实际上却丧失了这一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因此,生产企业适时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做好免、抵、退税的纳税筹划工作就变的十分重要了。 筹划分析 免抵税额达到zui大,充分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可以避免了前期应退税额不能到位所造成的对生产资金的占压。因此,可以有以下几种方法可选: 方案一,其他情况不变,调整出口销售额。 若4月份销售额为425万元,5月份为75万元,则 (1)4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452×(17%-13%)] =0 免抵退税额=425×13% =55.25(万元) 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份免抵退税额为55.25万元 (2) 5月份应纳税额=100×17%-[34-75×(17%-13%)] =-14(万元) 免抵退税额=75×13% =9.75(万元) 因期末留抵税额14万元大于免抵退额9.75万元,所以5月份应退税额为9.75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为0,退税后仍有4.25万元(14-9.75)作为留抵税额在下期继续抵扣。 方案二,其他情况不变,调整进项税额。 若4月份进项税额为25万元,5月份为43万元,则 (1)4月份应纳税额=100×17%-[25-200×(17%-13%)] =0(万元) 免抵退税额=200×13% =26(万元) 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份免抵税额为26万元。 (2)5月份应纳税额=100×17%-[43-300×(17%-13%)]=-14(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5月份应退税额为14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39-14 =25(万元) 方案三,其他情况不变,调整内销数额。 若4月份内销销售收入为152.94万元,5月份为47.06万元,则 (1)4月份应纳税额=152.94×17%-[34-200×(17%-13%)] ≈0(万元) 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月份企业既不缴税也不退税。 4月份免抵税额为26万元。(2)5月份应纳税额=47.06×17%-[34-300×(17%-13%)] ≈-14(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 =39(万元) 5月份应退税额为14万元。 5月份免抵税额=39-14 =25(万元) 筹划结果 筹划前后企业4月份的有关情况,从退税指标来看,与筹划前相比,三个方案的退税虚指标均少了9万元(9-0);从免抵税额来看,方案一多抵顶38.25万元(55.25-17)方案二、方案三均多抵顶9万元(26-17)。而就4月、5月的整体情况来看,筹划方案并没有改变退税总额(均为14万元)。但是它使企业保持既不缴税也不退税的均衡状态,而免抵税额达到zui大,充分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避免了前期应退税额很大而又不能到痊所造成的对生产资金的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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