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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税务案例分析
    扩大费用列支,减少企业所得税。
    基本情况 某集团机械制造厂2003年实现的机械制造销售收入为220000万元,发生广告费53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50万元。。A公司每年从B公司购进产品72万件对国外销售,进价每件5.3元,售价每件7.5元.若该产品生产成本每件4.2元,则该机械制造厂广告费实际可扣除额为销售收的2%,等于4400万元,超支900万元;业务宣传费实际可以扣除限额为销售收的5%,等于1100万元,超支950万元。该集团形象广告、业务宣传费超支合计185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假定在以入年度也无法扣除的话,仅此两项就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610.5万元。问,该集团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 该集团可以在2004年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负责该厂机械设备的最终销售。假定机械制造厂以总价212530万元把机械设备批发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以220000万元的价格销售出去,销售公司的利润为零。由于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不变,整体增值额不变,所以这里不考虑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设税的影响。 销售公司设立以后,便与机械制造厂结合起来做广告和相关的业务宣传。其可扣除有关费用如下:广告费实际可以扣除限额为4250.6万元(212530×2%),业务宣传费实际可以扣除限额为1062.65万元(212530×5‰)。 假定2004年机械制造厂和销售公司的有关费用保持2003年水平不变,则通过合理的分摊,有关费用不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扣除,免缴所得税610.5×。但是,因为机械制造厂和销售公司之间构成销售关系,除不考虑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外,还涉及印花税,因为多了一道销售关系,需要多缴纳印花税128万元(212530×0.0003×2) 筹划结果 利益集团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大了费用列支范围,少了应纳企业所得税,得了筹划收益4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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